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省內農村信用社市(州)聯社、縣(市、區)聯社自願入股組成,實行民主管理,主要履行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職能,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。省聯社享有由社員社投資入股形成的法人財產權,依法享有民事權利,承擔民事責任。其合法財產及依法開展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。社員社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省聯社承擔責任,省聯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。省聯社依法接受中國銀監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。經省政府授權,省聯社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、指導、協調和服務職能。